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得到损害赔偿的案件所占比例甚小,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者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得不到的原因
由于当事人错误理解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2条规定,对不构成过错的行为盲目提出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最终使法院判决驳回其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如果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有的离婚案件的原告在离婚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有的被告在离婚一年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其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无过错方举证不力,导致其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果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由于不知道保全证据或者无法提供证据,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后却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其赔偿请求不能被法院支持。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由于婚外非法同居者的行为比较隐蔽且大多数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许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其配偶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如何才能得到损害赔偿
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武器。
除去旧的观念,树立证据观念。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及重婚等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当事人遇到家庭暴力或被遗弃时,不要受家丑不可外扬、逆来顺受等旧观念的束缚,要积极、勇敢的向司法机关、妇联或者居委会求助,对于发现配偶有与他人同居行为或重婚行为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获取相关的证据,使过错方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认账,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树立时效观念。无过错方提出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