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

1970年01月01日08:0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因而呈现出比较错综复杂的情况。
首先,分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明确管辖的意义:只有明确管辖,才能使案件的处理同各个部门,同各级以及各类法院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充分发挥每个部门、每个单位应有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同时,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和互相推诿。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依据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1.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2.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3.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或诉讼职能)相适应。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是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1.自诉案件,它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不予追究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应当是指: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以及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四、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给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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