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民法上虽主要为不动产,但随着近现代特别抵押制度的发展,如共同抵押、财团抵押和动产抵押等特别抵押的出现,使抵押物的范围不断拓展。《担保法》第34条对依法抵押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抵押物以不动产为主,在某些情况下动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物权法》第1 80条规定的担保财产范围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上述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为了维护国家全民的利益,更有利于体现对国有财产、公共财产的保护,考虑到抵押权的特点,《物权法》第184条还对抵押财产进行了必要的合理限制,即明确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只要该财产被法律规定为不可抵押,就不能为抵押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