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单位如何处理? 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