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1年02月16日16:3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承租人擅自转租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作为承租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不能在享有权利之内,履行义务之外,为了不使自己受损失,在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屋租给第三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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