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技术出资入股是当前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技术具有“无形”的特性,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很多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急于求成,对许多关系到交易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未作仔细考虑就草草签约,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
那么,交易者在洽谈和签订以技术出资入股形式的高新技术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其次,没有约定按取得专利的编码方法设计的输入软件著作权是否也作为出资标的?投资方认为发明人向合资公司移交了汉字编码的电脑、汉卡等物品,合资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它们了。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上,技术的财产权与技术载体的财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结果,当事人在上述两个问题上都发生了纠纷,双方对出资标的各有不同的解释并先后三次对簿公堂,投资方为此吃尽了苦头。
二、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如果权属方面还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投资方就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打算,以免“为他人做嫁衣裳”。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必要时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专利权人。但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查明其是否该技术的权利归属则必须费一番功夫了。当然,比起投资失误可能导致的数百万、上千万损失来说,在签约前多花一点时间和费用去核实被交易技术的权利归属,无疑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作为投资方,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就是把资金交给公司或汇入公司帐号就行了。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做出统一规定。一般说来,技术方大致有三类义务: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的话,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