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8年8月29日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