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2011年02月16日16:5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外合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 )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公司清算知识排行榜
公司清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