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后不满三年期限内, 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1~3目标准的,可以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监理业务;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监理需要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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