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是,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在制作《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时要求批准延长两个月。
对于提请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察终结的,可以再次制作《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送同级检察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如果在侦查中发现另有新的犯罪证据,羁押期自批准对新发现证据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羁押期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