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辩护词

2011年02月16日17:5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性芬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人刘建平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法定从轻和多项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刘建来积极协助侦查机关的工作,成功抓获其他五名被告,具有立功表现。

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查明,被告刘建平在归案后即积极协助侦查机关的破案工作,提供了其他被告的电话及上网号码等破案线索。特别是在归案的第二天领着侦查人员来到火车站的“牛肉面馆”,将其他被告一举抓获。被告的这个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功”表现。我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该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本案中,对被告刘建平的行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本次参与犯罪所涉及的赃款是违法资金—赌资,与抢劫合法财产有区别,请法庭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刘建平参与的本次犯罪,涉案赃款是受害人等正在非法活动—赌博时的赌资。因此,该财产是非法财产而不是合法财产。对非法财产的侵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和对合法财产的侵犯在情节上应有一定的区别,对此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另外,经刚刚法庭调查表明,被告刘建平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经常和本案几名受害人赌博,前后共输去家里给的学费2万多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刘建平为了将以前输掉的赌资抢回,才又以赌博的名义邀集这几名受害人,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的这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相符合。该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刘建平正是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在该解释中并没有规定所抢赌资必须是本次赌博所输的赌资。该情节请合议庭予以注意。

三、被告刘建平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刘建平在被几名受害人送交到派出所后,立即全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捕了其他被告,具有立功表现,其对犯罪的悔恨心态表露无疑,有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因此,建议法庭考虑到被告的这种悔罪心理,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还是在校学生,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轻处罚。

被告刘建平犯罪时,还是在校学生,思想上、心理上都不成熟,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缺乏抵抗力,容易受这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而从被告的犯罪动机来说,也是为了抢回自已和几名受害人赌博输掉的学费,故主观恶习性不深。而在此之前,被告一直奉公守法,未受任何行政、法律的处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因此,对被告这样思想上尚未成熟、客观上是初犯、且主观恶性不深、又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切忏悔的在校学生,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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