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技巧的运用

2011年02月16日19:2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 基本案情 
  1995年3月30日15时30分,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二队驾驶员赵长红(男,25岁)驾驶马钢自编2-504号载重15吨上海大通牌自卸车(装装联锁自控装置)到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二钢厂承担运输钢渣生产任务,当其将第二车钢渣运到二钢厂钢渣场卸完后,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即驾驶自卸车返回。18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马钢铁合金厂门西侧渣山路与铁道交叉处时,未落下的车斗将横跨厂区道路上方离地面净空高4.3米直径610毫米的由二钢厂通往铁合金厂的一根高炉煤所管道撞断,造成煤气大量外泄,同时还将煤气管上方并排的氮气、焦炉煤气、蒸气三根管道撞弯。经治金部、省治金厅及马鞍山市有关部门机关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检测确认,高炉煤气泄漏是约9461立方米,煤气外泄密集区面积为1250平方米,受影响区域3305平方米,致使过往行人及附近居民的重、轻伤,直接财产损失7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赵长红在 厂区内从事运输行产作业,忽视安全,违反自卸车操作规程因而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及时报案并参与了抢救中毒人员,以刑法第114条、第63条提起公诉。
二、 辩护观点的拟定 
  作为被告人赵长红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在押被告人、阅卷的基础上,对起诉书的指控作如下分析:(1)赵长红驾驶的2-504号自卸车致煤气管道断离,造成66人中毒,其中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2)被告人赵长红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驾驶自卸车返回,违反了观钢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和自卸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自卸车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位,不得边走边落”的规定;(3)车斗未复原位的原因是什么,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4)车斗未复原位自卸车能否行驶,联锁自控装置的作用是什么,是不存在不周全;(5)2-504号自卸车自身设备条件如何;(6)如何界定特大伤亡事故,特别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
   针对上面的分析,我们拟定了在诉讼活动的辩护点: 
(一) 被告人赵长红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 
  从本案的卷内材料可见,无论在渣山的目击证人陈留英、庞锡萍、孙庆英的证言,  还是现场勘查的笔录均说明被告人赵长红在第二车钢渣卸完后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
  证言有:陈留英说,我看到出去的这辆车子没有完全落下来,但斗翘得很高;庞锡萍说,我站在围墙里看见出事车,自卸车车斗没有完全下,具体多少公分,我不清楚;孙庆英说:我看到车斗降是降了,但是没有降到底,离底大约有二尺(见卷P114-120)。
  勘查笔录有:该车护顶距地面高442厘米该车左右两侧各有一根举升油缸,左侧第一节缸向上斜升53厘米。驾驶室内货厢举升降键、举升器开关、灭火开关均处于工作状态(见现场勘查卷)。
  被告人供述卸完第二车钢渣后,自己采取积极措施按下了举升器降键。
  辩护人认为2-504号自卸车在被告人赵长红卸完第二车钢渣后,自卸车的车斗事实上在被告人行为的作用下产生了下降,具体下降多少,是否完全复位、是否中途下降停止、是否复位后又突然升起,根据本案的现有材料均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
(二) 车斗未复位2-504号自卸车不能行驶。 
  本案证据证实2-504号自卸车安装了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联锁控制装置,该装置于1990年2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4月22日国家专利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其设计人为马钢汽运处方某,专利权人马钢公司,该实用新型的优点是通常司机在进行自卸操作的同时,由于联锁控制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动的同时,由于联锁控制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状态,完成自卸操作后,要起动行驶必须要关闭取力器阀才能取消手动制动状态,给货厢充分得到下降提供时间,避免自卸车带着尚未下降货厢行驶的事故出现(见卷221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的联锁控制装置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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