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业主公有。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至于业主如何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应依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无权收取并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有关行政部门也仅有监督管理权,无权直接管理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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