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应给予哪些处罚? 建设部和监察部1999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