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2011年02月19日08:3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重婚罪怎么判决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涉外继承知识排行榜
涉外继承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