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第三人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
第三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一)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而是有着共同权利义务的人,不是第三人,而是共同诉讼人。如果只是参加诉讼,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也不是第三人。
(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本诉还没有开始,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结束,都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即诉讼发生之后,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之前。第三人可以主动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
(三)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候第三人站在当事人一方,支持其诉讼,也还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民事诉讼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群众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彻底解决彼皮有联系的各种争议,避免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以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为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权的第三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