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

2011年02月19日11:3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竞业限制是相关企业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赔偿。

  企业同其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企业必须拥有商业秘密;其次,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是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人;最后,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约定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许多企业在实践中未和员工及早签定竞业限制合同,一旦发生重要员工突然跳槽往往措手不及。有不少企业即使签定了竞业限制合同却又没有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或者没有规定对员工的法定补偿,最后在法庭上仍然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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