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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011年02月19日13:5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000年2月17日建设部以建设【2000】41号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明确: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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