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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2011年02月19日14:0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8年8月29日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前述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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