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否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

2011年02月19日14:0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否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1996〕2号作出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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