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和三位被告都是寇老太的子女,2002年12月,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民委员会为寇老太投保养老保险,寇老太每月领取养老金500元。2003年1月30日,寇老太去世,存放于该村的养老保险金6.05万元没有领取。原告李先生称,母亲寇老太在去世之前,于2003年1月16日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在死后6万元养老保险金由李先生继承。而现在,李先生却与自己的三个弟妹因为此事产生了争执。
李先生的三个弟妹认为,母亲寇老太生前没有遗嘱,这个遗嘱是李先生伪造的,所以对此遗嘱和录音都不认可。另外,寇老太本人都不清楚养老保险金有多少钱,所以不同意兄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李某,遗嘱主要内容为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寇老太去世后由原告李先生继承,但寇老太未签字。而代书人刘某和见证人李某均系原告李先生的女婿蔺某的同事,二人也是经蔺某介绍到寇老太家为其进行代书遗嘱的。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未有寇老太签名,且订立遗嘱过程系原告李先生女婿蔺某介绍原同事参与。其订立遗嘱过程的录音,三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要求确认寇老太养老保险金6万元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