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最近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上诉案。审理时发现,原公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切实际,显属不当。就如何解决这问题,我们的意见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颁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对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对逾期不中请的或重认定后的结论,法院不能以认定有误,直接划分责任。只能依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进行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经法院审查,符合客观事实真相,断正确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则不能。法究可以根据所查明的事实,直接划分责任,进行判决,而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发现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能否根据明的事实予以认定问题,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丧中作确答复:“……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作为定案的依据。”联合通知的上述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认定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不可缺少的要部分,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地认定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而要以其他部门确认的责任作为事实依据,就违反了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民事诉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来信中的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不妥,可以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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