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6日18时许,原告周美岭骑电动自行车沿郑州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告宋乐受被告段涛委派驾驶皖K61119号桑塔纳轿车沿建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向南左转时,将周美玲撞伤。经郑州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二大队作出第20114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宋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美玲被撞后在郑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二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但对以后的费用不愿意再支付。原被告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段涛一次性赔偿原告周美玲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车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0670元,于调解书送达时付清。被告宋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景慧玲 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