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雪山飞狐》写续集是否侵犯了金庸先生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可见,给原作写续集,必须保证不歪曲、不篡改原作。 但是,对于原作而言,作品的人物命运、故事发展往往都是按照作者的意图设计安排,他人无权对这种创意进行修改,只有原作的作者最为了解。即使在利用原作,极力遵循原作的写作风格,人物关系和人物形象等,也不可能完全符合原作者的意图,也就构成了对这些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的扭曲,也就是对原作的歪曲和篡改。 因此,给《雪山飞狐》写续集侵犯了金庸先生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