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双方未经复婚登记而又同居生活,现原告请求婚”。对此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事实婚姻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以非法同居论处。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未经复婚登记而同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案件,是按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处理,应根据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起始的不同,区别对待。1994年4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知》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目前处理这类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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