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五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40.60元;
200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000.4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068.99元;
200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971.21元;
三、误工费计算标准为:
2004度吉林省肮て骄?ぷ饰?2431.00元,每月为1035.92元,每日为49.51元。
四、丧葬费标准为6215.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