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