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信封存档)。分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法28、细则5.1)
(4)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上。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受理通知书至少应记载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