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有何效力?它与异议登记有哪些不同? 依《物权法》第19条规定,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是对既有登记内容的改变。因此,更正登记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其具体方式主要有:(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确有根据的更正登记申请时,由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2)在登记机构自行发现登记确有错误时依职权予以更正;(3)法院的判决,也是进行更正登记的依据。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别在于: 更正登记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力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异议登记虽然也是为了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鉴于更正的程序可能较为费时,有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化解,法律有必要再建立一种异议登记制度,作为—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临时的、有时间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