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对债务未处理。离婚后债人向丁某主张债权。经查,该笔债务系丁、刘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遂追加刘某为被告。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应判决丁、刘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考虑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为执行方便,法院能否径行判决丁、刘各偿还一半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作处理,并不能改变该夫妻二人所负共同债性质。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债权和债务,对没有分割完毕的债务,他们都有偿的义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债权时,人民法院以将原夫妻列为共同被告,判令他们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方各自应承担多少份额,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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