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2011年02月20日19:3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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