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流转的法律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因此,应允许其流转。《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从我国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和农用土地的管理制度角度来看,需要对农地承包权的流转做出必要的限制。根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自依法签订时起生效。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所订立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 5.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报发包人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