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对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规定: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一)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一)房屋建筑设计; (二)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