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享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具体到实践中,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属。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因而不仅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对于公共部分,也共同拥有所有权。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公共设施,当然业主享有其所有权。若开发商随意将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出售给他人或自行支配的,都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能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若确有必要,应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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