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

2011年02月20日20:0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内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什么规定执行?   根据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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