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其购买的是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既包括你所专有的房屋的面积,也包括一部分天台、花园、楼梯、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对于这些附属设施,全体购房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