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摄制权的受让方未经同意是否可以转让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三、第十四项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是属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取得报酬。 同时,《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可见,影视改编摄制权的受让方未经同意转让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