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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2011年02月20日20:2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部1992年4月16日以建设【1992】180号发布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明确: 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营的宗旨、目的、合营各方的选择和关系。 (二) 合营各方的机构组成、技术状况、设计资格、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 设计机构名称和地点的选择。 (四) 设计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来源及在国内、国外设计市场竞争能力的预测。 (五) 合营资本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各方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期限。 (六) 设计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及来源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 设计机构近期可能参与竞争的国内外项目及费用。 (八) 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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