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

2011年02月20日20:2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指出: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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