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承包合同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 一、 承包方的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是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 发包方的责任: 1、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