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妇之夫)与刘某系同村。1995年,李某雇用刘某在其门市部做营业员,两人逐渐产生恋情,并公开同居。2000年夏,因刘某的家人干涉,两人协议结束同居关系,李某补偿刘某“青春损失费”2万元。2001年春,刘某生下一男孩,即找李某协议孩子抚养费一事,李某以早已与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非其亲生为由,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3年春,所生孩子李某某由其母刘某代理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中,被告李某拒不承认李某某是其亲生子,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李某某为李某的亲生子。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