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给予处罚? 建设部和监察部1999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