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应给予处罚? 建设部和监察部1999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施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