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质约款?为什么要在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

2011年02月20日21:0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什么是流质约款?为什么要在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 流质约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比如,过去当铺押当人到期不赎回质物,则质物为当铺所有。 质权是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求偿权的担保权。质权虽然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他并非直接以质物抵偿债权,而只能以质物的价值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如果以较大价值的质物担保较小数额的债权,如果成立流质契约而法律又保护该契约,则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质物的所有权人,这对出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由于有流质的约定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所以各国民法上普遍禁止流质约款。我国《担保法》第66条中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其含义和立法目的与抵押权中的流质契约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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