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内容包括哪些?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明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