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屈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过一年多的执行,屈某家庭确实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物,但屈某的爱人现已办理完结买断工龄手续。我们在执行中对将买断工龄款扣押抵债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屈某爱人的买断工龄款属夫妻共财产,执行中可扣押抵债。另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屈某爱人的个人财产,不应扣押抵债。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职工买断(也有称卖断)工龄的现象,这种做法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并且情形不尽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区,职工买断工龄款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一种个人财产。对职工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职工买断工龄款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抵债,也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来信中所述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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