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993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发布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处罚办法》规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 、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