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2011年02月20日21:1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管理经营权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者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为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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