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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违反工程建

2011年02月20日21:2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如何处理?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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