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情况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令第3号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源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